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主要生產廚房用品,產品銷往歐美國家,屬于事項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2017年5月10日,公司與國外客戶Johnson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銷售合同,合同總價為10萬美元。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產品生產線出現問題,出貨延期導致船期拖延,公司自營報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的成交方式為FOB,報關金額為10萬美元。對于延遲船期的損失,在與國外客戶反復協商后決定,這批貨物的海運費由國內公司承擔,不再向國外客戶收取。對于此筆業務,報關單上注明FOB價為10萬美元,公司又支付海運費1萬美元,該公司是按10萬美元申報免抵退稅,還是沖減海運費后的9萬美元申報免抵退稅?若國外客戶扣除1萬美元運費款后,向我司支付9萬美元,又該以何種基準申報免抵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可以依據最終向對方單位開具的發票金額做為出口退稅的申報基準數。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我的回答不全面,建議參考稅務機關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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