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所屬礦山的采場、排土場屬于免征土地使用稅用地。2013年以租賃形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由于當時未及時備案,現主管稅務機關以2015年前未備案不得享受減免的政策規定,要求我們補繳該部分土地使用稅及滯納金。其間雙方經過多次溝通,也同意我們補辦備案�,F因稅收壓力大,又反悔,要求我們限期繳納!不然就強制執行!想問老師,稅務機關的認定是否有依據?按照程序法從新的原則,是否可以補備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方面沒有稅收文件規定,這是當地稅務機關在自己職權范圍內作出的規定。建議在與稅務機關溝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