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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2014年企業購入單位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會計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稅收上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在研發完成后企業將專用設備對外銷售,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舊優惠? 答:允許單位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在企業購入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其實質上將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支出在當期費用化處理,不再通過分年度計算折舊的方式在稅前扣除。企業研發完成后,對外銷售該儀器和設備時,應依照銷售收入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但無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舊優惠。 因此,貴公司無須調整已享受加速折舊的部分,同時也沒有稅法文件要求追回已加計扣除的折舊部分。具體處理請以當地稅務機關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