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8年6月購進的低于500萬的研發設備,8月份改變用途,用于出售,該設備折舊已全部折完,這種情況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且認列的折舊費是否符合加速折舊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財稅〔2018〕54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文件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s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貴公司購入的設備低于500萬,依據上述規定是可以一次性在稅前扣除的,但不需要再計提折舊。如果貴公司沒有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而是按期計提折舊的,應按照財稅﹝2014﹞75號文件規定加速折舊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60%。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貴公司購入的設備一個月就計提完了全部折舊肯定是有問題的,這樣操作肯定存在涉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