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企業名下的住宅出租后,是否需要將該住宅從固定資產科目調整至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投資性房地產與固定資產的差異
(一)本質特征不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具體準則中指出固定資產是同時滿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一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特有的;二是使用壽命超過一會計年度。從固定資產的定義來看,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不以投資和銷售為目的。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不是用于出售和投資的產品;2、可供企業長期使用。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隨著使用和磨損,通過計提折舊方式逐漸減少帳面價值;3、固定資產是有形資產。具有實物特征,有一個實體存在。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投資性房地產》具體準則中規定,投資性房地,是指為了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之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出租的土地使用權;長期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擁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從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來看,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投資性房地產是一種經營活動而非投資活動。投資性房地產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權,這實質上是一種讓渡資產使用權行為;2、投資性房地產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市場價值會超過其賬面價值;3、投資性房地產一般投資金額大、周期長、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差。
(二)持有目的不同。
雖然投資性房地產與自用房地產在物質形態上是相同的,但企業持有它們的主要目的不同。
固定資產的持有目的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不含投資性房地產)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工具或手段,是服務于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
投資性房地產的持有目的是為了為了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活動。投資性房地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權,這實質上屬于一種讓渡資產使用權行為。房地產租金就是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使用費收入,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投資性房地產的另一種形式是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盡管其增值收益通常與市場供求、經濟發展等因素有關,但目的是為了增值后轉讓以賺取增值收益,也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房地產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增值后轉讓均屬于一種經營活動,其取得的房地產租金收入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應當繳納增值稅。
企業名下的住宅出租,是否由固定資產科目調整至投資性房地產根據企業目的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