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政府擬征用我公司的土地和房屋,使用另一企業(A企業)的土地和房屋作為補償,針對我公司和A企業,雙方各應該繳納什么稅?
請老師將解答發送我郵箱:
[email protected]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法規免征上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取得的補償款,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現免予征收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使用另一企業(A企業)的土地和房屋作為補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