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公司是集團公司,集團給我投資3000萬元(注冊資本500萬,有小股東2000萬),我向集團借款7000萬元,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件中規定:關聯企業借款的債資比2:1,那我借款超過6000萬的部分是不是需要所得稅前調增?
可121號文件中說除符合第二條規定以外,那請教老師解釋一下第二條是什么意思?我和集團公司的所得稅率相同,集團按季度給我開利息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實施條例: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按超過債資比2:1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年利息可以折算成季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