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例如,我司銷售給國內B公司貨物100萬,由B公司付款80萬,另外20萬由國外B的母公司A公司付款。我司與A公司屬于合資企業,也有業務往來。請問這操作可行嗎?是否涉及哪些風險?如何規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如果貴公司在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按上述付款方式進行付款原則是可以的,如果合同中未進行約定,那么對方單位在付款時付款單位與簽訂合同的單位名稱不符是不符合三流合一原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三流合一”,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否則可能會涉及到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