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是外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持有中國境內B公司50%股權,現在外資公司因業務重組,A將B公司50%股權平價轉讓給同屬一家外資母公司全資控制的中國境內公司C,請問是否構成低價轉讓股權但是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是否需要做納稅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如果C公司為同屬一家外資母公司控制的中國境外公司,是否仍然可以構成低價轉讓股權但是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是否需要做納稅調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平價轉讓股權并有合理理由,在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時稅務機關同意并給予辦理的情況下是不屬于低價轉讓的,企業不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股權轉讓是否屬于低價轉讓是在辦理股權變更時由稅務機關進行確認的,原則稅務機關同意辦理轉讓手續的,企業是不需要做納稅調整的。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是否有合理理由是由稅務機關進行判定的,如果公司有盈利還以平價方式轉讓是不太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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