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拆遷取得拆遷費,支付給員工的安置費用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交,怎么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2號)第五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就具體政策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8〕428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同時財稅〔2010〕42號還明確規定,對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也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