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境內企業,銷售一臺設備到泰國,設備需要安裝,就與泰國一家安裝公司簽訂一份合同安裝合同,合同規定:設備到泰國業主現場后,泰國安裝公司就設備進行安裝,安裝完成后在派遣4名員工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最后達到標準要求。這個支付的安裝費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其中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二)境外公司提供勞務發生地在中國境內的,應首先根據稅收協定進行常設機構的判定。
1、根據兩國間簽署的稅收協定未構成常設機構的,不需要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兩國間簽署的稅收協定構成常設機構的,應由境外企業按照25%稅率自行申報繳納稅款或者由稅務機關指定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a.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b.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c.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結論:
境外公司提供勞務發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在我國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