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的控制股東為香港一家公司,現在向香港控制公司分紅是不是按5%的稅收協定代扣代繳所得稅,香港公司作為母公司,獲得子公司分紅是不是免稅的,是不是不要交16.5%的稅項。
香港公司取得分紅后再分給境內居民設立的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東分紅是不是也不用交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 (國稅函〔2006〕884號) 第十條規定: 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為股息總額的5%;
(二)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因此,1.分給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代扣代繳所得稅,母公司獲得的分紅不免稅。
2.至于您所說的香港公司股東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按香港稅法來執行,無此方面的文件。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香港公司在中國取得所得,要在中國境內繳納所得稅,在香港是否繳納,按您所提供的信息來看,在對方國家是不用繳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