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國有企業,有限公司),現在準備劃轉公司名下一套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房產給母公司(我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作為母公司對我公司的百分百撤資
請問我公司劃轉該房產會涉及到哪些稅費,稅率是多少,及賬務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由于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因此,一般情況下母子公司之間的各種交易,均與獨立企業間交易一樣,但具體的涉稅處理還應看稅法相應的規定。
2、關于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一,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第二,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第三,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因此,母公司將土地資產按賬面凈值劃轉到子公司名下,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母公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3、關于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一條第(二)的規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新修訂版)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征收增值稅必須視“有償”行為,而母公司給子公司是無償劃撥土地,不具備征收增值稅的前題條件,因此不征收增值稅。
4、關于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因此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是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前題條件。母公司無償劃轉土地到其子公司名下,是無償的行為,不構成土地增值稅征收的要件,所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