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縣國資委對三家國有企業進行重組,將A國企下的B和C子公司無償劃入D國企,上述企業均為國有獨資公司,對于上述在政府部門主導下的國企重組應當繳納什么稅,有什么樣的稅收優惠。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繳納所得稅,不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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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