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向股東借款所產生的利息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支出,有何法律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和標準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钡诙畻l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逼髽I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應取得收款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