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為客戶制作LED屏,其中有些材料是從零星個人處取得,對方無法提供發票,且金額在1萬元以內,請問可以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的“其他單位、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以對方開具的收款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嗎? 2、管理辦法里指的其他單位具體指什么樣的單位呢3、“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闭垖<医庾x一下第3條的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在《辦法》第九條中有相應規定,即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元-500元(具體標準根據各省規定執行)。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辦法》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降低納稅人稅法遵從成本、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等方面均進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辦法》強調了稅前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重要性,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必須承擔的責任。另一方面,《辦法》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規定,既有原則性要求,又有具體性指引,有利于引導企業規范和強化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降低稅收風險。如,為消除取得不合規發票的風險,建議企業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強發票管理:一是注意對合作伙伴的選擇,重點選擇誠信度高、財務核算健全的單位或者個人;二是應當調整內部業務、財務等部門的憑證管理制度,加強對憑證合法、合規性的審核;三是在取得增值稅發票時,及時進行認證或者查驗。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