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需要繳納什么稅?包括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另,稅額具體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營改增后 單位之間無償借款要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未將非關聯企業無償拆借資金列舉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36號文將原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概念進行了擴充,涵蓋了所有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范圍,只是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舉例:
問:A公司用自有資金向B公司提供一筆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的貸款,借款期限為1年,無償使用,到期一次還本。假定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年利率6%,借款利息屬于貸款服務,適用稅率6%。
答:A公司應納增值稅1000×6%÷(1+6%)×6%≈3.40萬元,
同時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0×6%÷(1+6%)≈56.60萬元。
綜上所述,營改增后,無論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借款都要繳納增值稅,自然人無償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
視同銷售計稅方法
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注: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目前暫定為10%。
無償貸款涉稅風險
增值稅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存在被反避稅的可能。
根據文件規定價格無償屬于價格明顯偏低,特別是關聯企業之間可能存在謀取稅收利益等不合理商業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所得稅風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 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