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繳納個稅后,就屬于個人財產了,不涉及個人股東分紅問題,這個個人財產怎么從企業拿出來,分錄是怎么做的呢,另外請問個稅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做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人獨資企業,年底利潤分紅,不用繳納和分配個人所得稅,因為分配的是稅后凈利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
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已經就是投資者個人的所得,繳納過個人所得稅后,也就是稅后凈所得,不存在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會計分錄為:
1、利潤分配會計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
貸:應付利潤
2、分配利潤后代扣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利潤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按照以上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