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倉儲物流行業,公司原有道路運輸許可證,現由于我司業務不好,想把車輛全部出售,將所有運輸業務以外包的形式給其他運輸公司,由運輸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我司,我司可以再開具運輸發票給我的客戶嗎?
如果可以開,那么我司在發票上備注欄是否可開不屬于我司的車牌號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因此,1.貴公司是可以開具運輸發票給地方的。
2.只能備注運輸車牌,即不是貴公司的車牌。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