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15]7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文件的第四條中的處罰是針對納稅人整體還是針對享受此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比如有兩個產品享受了該政策,其中一個違反了法規,是兩個一起受罰還是只罰其中一個?)?如果企業受到環保處罰,而此處罰與享受的即征即退產品沒有任何關聯的,也要退還已享受的稅款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5]7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文件的第四條中的處罰是針對納稅人整體.
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納稅人不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是不分項目的。
如果企業受到環保處罰,是否退還已享受的稅款,財稅[2015]78號未明確,應以稅務機關的處罰通知決定為準,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不應退還享受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