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公司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分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并由分公司收款,開發票,確認收入,這種操作方法是否可行?
如果分公司跨省了,對增值稅有什么要求?是否存在視同銷售的說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公司一般都是非獨立核算的,流轉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或部分繳納),所得稅是要由總公司來合并申報、繳納的(當然分公司也要申報、繳納一部分)。
由總公司簽署合同,由分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并由分公司收款、開票,并無不當。關鍵是要平衡好總公司、分公司在兩地的稅收貢獻,否則稅務部門有可能會找你麻煩。
如果分公司跨省了,對增值稅沒有什么要求,交易是供給分公司的,開票給分公司是合法的。發票應當與實際交易一致。
不存在視同銷售的情況,因為技術服務分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并由分公司收款,開發票,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