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債務重組中涉及不動產交易需要繳納的稅費,其中債權人需要繳納的稅費、債務人需要繳納的稅費,依據的政策文件是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一、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4號公告,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適用30%的稅率;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適用40%的稅率;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適用50%的稅率;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適用60%的稅率。
三、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以轉讓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購置成本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與當月收益合并,按25%的稅率計算。
四、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稅率是萬分之五。
五、附加稅,根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依據當地附加稅率計算繳納。
因此,企業以不動產抵償債務,屬于轉讓不動產,債務人就抵債房產需要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及附加稅。債權人需要就取得的不動產繳納契稅和印花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