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收到額外的藥品置換費如何分錄?是否要開具發票給對方?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貴公司隨貨物銷售額外收取的置換費用屬于價外費用,應當按銷售貨物的稅率給對方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