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業務背景: 我公司是一家外貿公司。我公司的供應商贈送給我一批貨物樣品,由我公司以我公司名義以“貨樣廣告品A”的貿易方式出口。 供外商用于產品測試。 這批貨樣我公司不收匯(外商不向我司或我司供應商付錢),與此同時按約定我司供應商也不向我司收錢、開票。
Q:這種情況下我司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以下規定:監管方式代碼“3010”,簡稱“貨樣廣告品”,全稱“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適用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監管有關事項》(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3號)規定,進出口無商業價值的貨樣和廣告品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其他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一律照章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