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以下問題:
目前國內有多個省份在代開發票時不再代扣個人所得稅,要求支付方代扣個稅,請問:
1、車輛租賃、房屋租賃,如代開發票的稅務局或郵局未代扣個人所得稅,企業在支付時是否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2、以上情況,勞務報酬是否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3、以上情況,安裝費是否視同勞務報酬?這里的安裝費,指工程安裝項目分包給個人的工程勞務,如不代扣個稅,需要該個人提供哪些資料,以證明其屬個體經營單位?
以上,煩請指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因此,1.2問屬于文件中規定的需要代扣代繳個稅的情況 。
3.安裝費屬于經營所得,不屬于代扣代繳個稅的范圍,不用代扣代繳個稅,這個經營所得在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已經扣個稅,不需要提供其他資料。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對方取得的是經營所得,支付方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即使對方沒有扣稅,支付方也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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