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為鋼鐵企業,為相應國家一帶一路優質產能走出去政策,計劃將鋼鐵產能搬遷至境外,涉及到主要機器設備出口。由于這些機器設備以使用過舊設備為主,請問國家對舊設備的出口有無限制性政策?部分設備為2009年以前購入,當時增值稅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現在辦理出口的話,辦理出口退稅,提供什么資料如何計算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三款中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依居財稅[2012]39號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
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