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是醫藥生產企業,在生產企業本省的省會城市成立一家分公司,主要負責銷售,所有產品銷售合同開票都以生產企業的名義進行,分公司只有房租、辦公用品、工資、養老保險等開支。我想問:銷售業務不在分公司體現有沒有稅務分險,所得稅能在生產企業匯總納稅不?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如果分公司與總公司由同一稅務機關管理,稅務機關對于分公司采用備案制,分公司無法取得自己單獨的稅務登記證。因而無法自己開具發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稅務登記證,由于不動產發票的購領需要提供房屋預售證與規劃許可證,經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常規情況下,提供總公司的預售證與規劃許可證是無法領購分公司抬頭的發票。
因而,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常規情況下,由于項目立項、規劃、施工、預售都是總公司的抬頭,是無法以分公司名義開具發票對外經營。只能以總公司名義購領發票對外銷售。
2、分公司對外支付成本費用,取得分公司抬頭的票據,企業所得稅是明確的,不存在稅務風險。
所得稅能在生產企業匯總納稅。
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