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B公司均為物流公司,C公司為油品經營公司。A公司為B公司的二級承運商,具有長期合作關系,B公司應付A公司運輸費,經過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協商,并簽署協議,同意B公司直接將欠A公司的運輸費直接支付給C公司用于采購油品,供給A公司使用,并且這部分油品消費后,由C公司直接開具發票給A公司。請問這樣操作是否符合增值稅的相關規定?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由B公司支付款項給C公司,A公司消費,由C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A公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不符合增值稅的三流一致規定。建議B公司將運輸費支付給A公司,由A公司付款采購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