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工廠因經營調整而整體搬遷了,未取得政策性拆遷相關文件,取的的各項拆遷補償收入如何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及其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增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政策性搬遷的企業將自身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歸還政府,顯然屬于免稅范圍,不用繳納增值稅,與之相關的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同樣免征。
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政策性搬遷企業收到的補償款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政策性搬遷企業與政府簽訂的是地塊征收補償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列舉的應稅項目,不繳納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公告修訂了2012年第40號公告關于本公告執行時間的第二十六條,即企業在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生效)尚未完成搬遷且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公告執行;本公告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
2012年第40號公告按照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邏輯,對企業政策性搬遷涉及的所得稅進行了全面規范。借鑒土地增值稅和房地產項目企業所得稅按項目周期清算、遞延虧損彌補期限等是該公告最大亮點。
您公司由于是非政策性拆遷,以上稅費都需要繳納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