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 本公司為港澳獨資企業,兩個股東均是境外注冊的非居民企業。公司的股權比例是:甲股東75%、乙股東為25%。由于兩個股東是境外的關聯企業,現計劃將公司股權全部合并至甲企業。
二、 由于以上成立公司所投入的資金實際上全部為甲股東所有,乙方所持公司股份為甲方委托,當時兩股東在境外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但該協議未在國內工商局登記備案)。請問這種情況,用什么方式操作才能做到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三、該業務是否適用財稅(2009)59號及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重組業務“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股權收購或企業合并?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稅收籌劃問題按俱樂部規定不在網上作答,如有需求請與當地俱樂部聯系,謝謝合作。
2、該業務不適用財稅(2009)59號及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重組業務“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股權收購或企業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