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和員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給他們發的工資已經做到工資表里,還需要他們到稅務代開發票嗎?如果收到個人在稅務代開的勞務費發票,需要給他們作個稅代扣代繳嗎?以前未做代扣代繳的如何做?公司沒有給員工交社保,而是讓他們按靈活就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然后報銷,這樣有稅務風險嗎?18年暫估了一部分材料費,在今年匯算清繳完,5月份如果開票,還可以暫估材料費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他們發的工資已經做到工資表里,不需要到稅務代開發票。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因此,企業支付勞務報酬,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申報工作。
以前未做代扣代繳的,從以后的申報中進行補報就可以了。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首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屬于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后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
18年暫估了一部分材料費,在今年匯算清繳完,5月份如果開票,還可以暫估材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