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員工出差報銷完路費住宿費等,額外發的差旅費補助是否要并入工資計算個稅?差旅費補助有沒有限額標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員工出差補貼,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所以,對因公出差,在當地規定標準范圍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沒有發票的部分,只要沒有超過你們當地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里面的補助額度就可以作為出差津貼發放,額度內的出差津貼不納入繳交個稅范圍;如果超過規定的額度,需要入工資,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