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擴大了抵扣范圍。那么 我們在4月1號之前發生的 但是在4月1號后才取得的旅客運輸的電子普通發票 能否抵扣進項,如滴滴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飛機票、火車票、汽車票等可計算抵扣增值稅,無需認證。
注意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計算進項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
4.對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
5.旅客運輸服務是指客運服務,包括通過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為旅客個人提供的客運服務。
滴滴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