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是需要當年購置并且當年投入使用的專用設備才可以抵減,還是不管購置時間與在實際投入使用時間是否是同一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這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實務中很多人對抵免年限、可抵免投資額等具體問題存在疑問,本文分析如下:
1.抵免年限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需要注意的是,“5年”包含以下兩層意思:
(1)從“購置并實際使用”專用設備的當年開始計算抵免稅額,企業如果因相關資料無法準備齊全致使當年無法享受抵免稅額的減免稅優惠政策時,實際享受的抵免年度會相應縮短。
(2)“5年”是向以后年度結轉的5年,也就是說,加上購置并實際使用專用設備的當年,實際享受的抵免年度其實是6年。例如,2008年10月,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專用設備,在計算稅額抵免年度時,2008年當年即為第一個抵免年度,2008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時,可以向后結轉至2013年。如果2008年相關資料無法準備齊全,致使2008年無法享受抵免稅額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到2010年資料準備齊全時,企業只能在剩余年度享受稅額抵免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