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企業,2018年3月18號成立,現有員工42人。沒有成立工會,當地稅務說是按應發工資總額的30%做為計稅依據申報繳納工會經費。請問工會經費必須要繳嗎?另外是按應發工資(扣除個稅前)還是扣除個稅后的實發工資做為*30%(計算計稅依據)的基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工會經費必須要繳納,應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