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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公益事業的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免增值稅的,但是對無償提供貨物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是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