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4.19給客戶開發票稅率是13,客戶不同意,要求是16,我們沒有提前做申報,這部分金額又非常大,我們只能提供13的發票,同時給他們降低3個稅點。而他們說,已經按16暫估入庫,必須要16得發票,說是審計有風險。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以上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
對于是開13個點的發票還是16個點的發票,根據業務情況 。
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