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2013年企業有虧損,當時由于稅局系統的問題,13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的數據無法填入稅局系統,公司填寫的紙質申報,有稅局蓋的申報受理專用章,后來由于匯算時所得稅虧損明細表沒有13年的數據,一直沒有彌補,18年匯算清繳時發現還可以彌補嗎?政策依據,現在國地稅合并稅局在系統的什么地方能把13年的虧損給增加上。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在向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后,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實際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年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因此,從以上來看,13年的虧損在2018年正好是5年期,可以彌補18年的盈利。
系統數據在納稅人端是無法更改以前年度的,您只能去當地稅務大廳更改。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