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以企業資產、負債和勞動力對外進行投資涉及什么稅?相關稅收依據的政策文號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明確,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劃轉”這一國有資產特有的處置方式擴大到非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財稅【2014】109號適用范圍沒有限定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而是適用于所有性質的母子公司,范圍大大增加。
因此,符合條件的整體出售,即資產重組等,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符合條件的資產重組,可以適用所得稅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