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基本情況:
1、我公司是一家發電企業,因原來固定資產年限估計不合理,但年限估計都沒有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折舊方法為直線法。
2、2018年調整了固定資折舊年限,調整后的折舊年限亦不低于稅法規定最低年限,折舊方法為直線法不變。俱樂的老師已在我的674823提問中回答: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再問老師:
1、變更折舊年限當年(2018年)及以后年度,是否要向稅務機關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事項備案或其他方式向稅務部門報告?請幫忙列示文件依據
2、按你674823號答疑結論,是否意味著:固定折舊年限的確定,在不低于稅法規定最低年限的情況下,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以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每一年都可以自主變更折舊年限,只是不能追述調整。正確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屬于會計估計變更。《企業會計準則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九條規定: 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即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只需要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
因此,計提折舊的方法應當依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但具體的折舊年限改變,不需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但不能低于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 調整折舊年限是不需要追溯調整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