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日方外籍人員從2019年7月5日來中國工作,到2022年6月30日回國,其中2019年在中國工作的天數是179天,2022年在中國工作的天數是180天,均未超過183天(中間即使回日本也是短暫的休假期間回國,最多不會超過一星期),請問老師,2019年的境內所得、境外支付(日本母公司支付)部分需要在中國繳個稅嗎?2022年的境內所得境外支付需要在中國繳個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三部門解讀個稅政策 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問: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根據所得來源地規則,無住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分為境內和境外工資薪金所得;在此基礎上,根據支付地不同,境內工資薪金所得可進一步分為境內雇主支付或負擔(以下稱境內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稱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資薪金所得也可分為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綜上,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可以劃分為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內所得、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個部分。
無住所個人根據其在境內居住時間的長短,確定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范圍。例如,境內居住不超過90天的無住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居住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無住所個人取得的工薪所得,應就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前,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采取“先稅后分”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即先按納稅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再根據境內外工作時間及境內外收入支付比例,對稅額進行劃分,計算確定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無住所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并入綜合所得,不再單獨計算稅額,難以繼續采取“先稅后分”的方法,《公告》將計稅方法調整為“先分后稅”,即先根據境內外工作時間及境內外收入支付比例,對工資薪金收入額進行劃分,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再據此計算應納稅額。計稅方法調整后,無住所個人僅就其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確定適用稅率,降低了適用稅率和稅負,計稅方法更加合理。
無住所個人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情況一: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不超過90天的,其取得由境內支付的境內工作期間工資薪金收入額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二: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三: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優惠條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計入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免予繳稅;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四: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不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優惠條件的,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計入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因此,您說的情況是以上的第二種情況,該外籍人員在不滿183天取得的境內所得(不管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只是來學習,員工取得的工資不是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有關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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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2.無住所個人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
本公告所稱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內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內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內常設機構負擔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習生不用在中國繳稅。
如果超過183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則其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按規定在國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已超過6年的外籍個人,則其屬于中國的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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