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2017年12月銷售藥品300盒,貨已經發出且開具增值稅專票,當月商業單位退貨,發票也退回(對方未認證)郵寄的路上遺失致我司未收到,請問,像這樣的情況(對方開不了紅字信息單,我司開不了紅字專用發票),該怎樣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種情況稅收法規沒有明確,請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28
字體: 【大】 【中】 【小】
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