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日方外籍人員從2019年7月5日來中國工作,到2022年6月30日回國,其中2019年在中國工作的天數是179天,2022年在中國工作的天數是180天,均未超過183天(中間即使回日本也是短暫的休假期間回國,最多不會超過一星期),在中國工作期間,中國和日本各發放一部分工資。2019年的境內所得、境外支付(日本母公司支付)部分我認為不需要再中國繳納個稅,理由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按照中日稅收協定,只要收款人在有關歷年中在中國境內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其境內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就可以僅在日本征稅,不需要在中國征稅。另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中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無住所個人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
本公告所稱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內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內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內常設機構負擔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5號公告中關于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縱觀整個個稅法,一直強調一個名詞就是“納稅年度”,而且明確規定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且中日稅收協定用的是“有關歷年”,因此日方外籍人員來華工作,自2019年7月5日到2019年12月31日,共179天,在2019年這個納稅年度符合不滿183天,可以適用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境內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僅在日本征稅。2020年因其一整年都在中國,超過183天,因此境內所得全部在中國繳稅。
請問老師,我的理解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理解是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