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國稅函2011年100號文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其中的銷售軟件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如何理解?是指混合銷售嗎?比如:銷售機器設備必然包括安裝收入、運輸費以及售后服務收入,這些算不算銷售應稅勞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銷售機器設備包括安裝收入、運輸費以及售后服務收入,這些算不算銷售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