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嵌入式軟件銷售進項稅是否需要按照銷售收入分攤
國稅函2011年100號文中“銷售軟件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如何理解?是否指安裝、運輸等費用?比如:銷售機器設備及嵌入軟件一共100萬,硬件設備成本60萬,軟件和硬件進項稅共計30萬,軟件銷售收入按照100萬-60萬(1+10%)=34萬,那么進項稅是否需要按照66%和 34 %在硬件和軟件之間分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00號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