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限制性股權下,股權激勵行權時個稅怎么交?
另外會不會涉及股息紅利個稅?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05]35號
二、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
(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8]164號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因此,1.行權時,按“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請參考財稅【2018】164號的第二條規定。
2.如持有期間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取得稅后利潤分配的所得,按“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行權后才計算股權激勵收入,未行權前不計算股權激勵收入,也就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行權時才計算繳納個稅。謝謝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