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從商場購入購物卡,送客戶,開具購物卡銷售*購物卡,可以憑發票直接做借:“管理費用-招待費”,貸:銀行存款 嗎?是否會涉及公司要交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購卡時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項目為不征稅),取得時未使用的,不能進行稅前扣除;購卡后實際使用的,才能在使用時相應計入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實際使用時也不能再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處理如下:
1、購買時
借: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附件:取得的商業預付款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2、(一)實際使用時即送客戶或發給職工時
借: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費10000
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10000
附件對方人員的簽收證明。(未考慮相關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實際用作購買辦公用品的,則應附購物小票或明細
借:辦公費10000
貸: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10000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53號第三條規定,“(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會涉及公司要代扣交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