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型企業,由于給另外一家公司在金融機構貸款提供擔保,另外 一家公司不能按時還款造成違約,現該金融機構已從我公司賬戶扣款500萬元,對于此筆扣款我公司可以作為”擔保損失“在所得稅前列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可以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