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現確認全年一次獎勵金發放政策的執行問題
根據財稅〔2018〕164號 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全年一次獎勵金扣除政策(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也可選擇按年度綜合所得代扣個稅。
三種情況:
一、 員工全年工資類綜合所得減各項扣除后少于應納稅所得額60,000元,年終獎并入后,也少于或略大于應納稅所得額60,000元(3%稅率內);
方案:年終獎并入全年工資類綜合所得。
二、 員工全年工資類綜合所得減各項扣除后大于應納稅所得額60,000元,年終獎按全年一次獎勵金政策計算,與全年綜合所得的稅率相當;
方案:年終獎按全年一次獎勵金優惠政策扣稅。
三、 年終獎金額巨大,與員工全年工資類綜合所得代扣稅率差異很大;
方案:是否可以將年終獎拆分,一部分并入全年工資類綜合所得,另一部分按全年一次獎勵金優惠政策扣稅?比如,年終獎20萬元,其中5萬計入綜合所得,剩余15萬按全年一次獎勵金扣稅。
其他問題:一個公司針對不同的員工,是否可采取多種獎勵金的扣稅方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公司不管采用哪種方式,年終獎扣除方式全年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公司以其他名義補給個人的款項只能做為工薪金的一部分進行個稅計算。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