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支付職工一次性辭退補償費可否一次性在稅前扣除?需取得哪些資料?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集團內部統借統還利息需取得哪些資料方可稅前扣除?關于統借統還利息相關稅收文件有哪些?
3、煤炭企業支付村民的征地拆遷費需要有哪些手續方可稅前扣除?
4、煤礦采礦權應按何種方式攤銷?
5、煤礦支付的產能置換補償費如何攤銷,具體可參考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貴公司可以將與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合同或協議及支付單據做為附件附在憑證后即可。
2、依據(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方式下,企業集團分撥下屬單位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其模式有二:
模式一: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模式二: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拆遷補償款如果直接支付給被拆遷人,一般只能得到收據,那么需要一些佐證資料:如拆遷協議(合同)、補償標準等,建議貴公司直接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一下確認。
4、可以按照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5、這個沒有具體文件可以參考,建議按照使用年限分期進行攤銷即可。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